汽车总经销商垄断行为(汽车总经销商垄断行为有哪些)
奔驰的服务公约干预了经销商的自主定价,是否属于违反反垄断法?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垄断定价、限制竞争等。对于经销商的自主定价权,也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保护。
然而,如果奔驰的服务公约干预了经销商的自主定价,需要具体分析干预的方式和程度,以及是否对市场竞争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如果干预行为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合理范围,并未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则不属于违反反垄断法。
需要指出的是,奔驰的服务公约是其内部的自律行为,并不是法律法规,因此其是否违反反垄断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经销商不让做竞品涉嫌垄断吗?
涉嫌垄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第10号《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中对价格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其第12条规定: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就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或者通过限定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通过其他方式固定转售商品价格或者限定转售商品最低价格。
西安奔驰女车主事件,有没有反应出奔驰销售商垄断国内销售市场?大家怎么看?
绝大多数供需矛盾都是由产品同销售模式所产生的。
任何品牌进口车在国内通过4s店销售都是一种垄断经营,这是制度同行业要求决定的,虽然近年来开放了平行进口车,但由于一些法律法规原因,也仅仅是作为一个补充,不是替代,更像是利益再分配,而不是解决办法。也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格局,而且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这种现象还将持续下去。
此次事件更多的是多年来经销商同消费者积怨的一次集中爆发,这也表明这种销售模式早已经被消费者所诟病。垄断必然带来维权的困难,汽车也仅仅是普通消费者所面对的各种垄断中的一种而已。
在现今国家各方面实际都在突飞猛进,追赶世界先进国家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很多方面,我们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还很远很远。不从根本上做出改变,这种差距是无法弥补的,甚至这种差距还会越来越大。
我是俗话说金融,与您分享我的观点!
垄断是相对于完全竞争而言的。你对奔驰迷恋到无法自拔,它就是垄断。你在奔驰宝马奥迪之间犹豫它就是完全竞争。奔驰漏油事件在我眼里不是垄断事件,是应急管理事件。我们绝大多数人在做企业时遇到突发危机事件的思维方式都是如何把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或者降到可控范围。事实上危机本身是具有两面性的。你越想把危机成本控制在最低,它就会让你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奔驰对于本次事件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先给那位女士提供一辆代步车,让事件沉淀5--7天(为什么时间是这个长度,这是秘密)。之后向女士道歉,给女士换车,并给予女士一定数额的误工赔偿和精神赔偿。并赠予女士N次保养之类的,反正让女士感觉到买奔驰就是对,放心。这位女士这边结束后开始表演肉戏:在奔驰官网发公告称因某原因造成本次事件,只是偶然现象。但是为了确保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安全,奔驰公司对本批次或者本车型的车全部召回检查,确保万无一失。车主们去检查的时候在给一封道歉信,内容要无比真诚且充满歉意。这么一搞全国甚至地球都知道奔驰有态度,车子可以放心买。比每年花那么多钱做广告效果好上很多。可惜奔驰以及它的经销商把眼前利益看的太重,错过了这次危境下的机遇。当然奔驰也不是没有补救的办法。宣布因经销商伤害了消费者的感情,停止与其合作(重新注册个公司,换汤不换药)。并免费赠送一辆奔驰给那位女士。同时全国召回。两种方式的成本也就几百万到几千万,对于奔驰而言九牛一毛。可惜人们总是习惯于眼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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