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最新)
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出租车是每个城市的必备,作为公交车的补充,解决个人特殊化需求。地方车管所是主管部门。出租车从业人员必须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熟悉从业的最基本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从业人员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从事营运工作,必须童叟无欺,开车打计价表,不得漫天要价绕路等等事宜。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经2014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经营许可、运营服务、运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4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号)。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作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顶层设计,明确了出租汽车行业定位,提出了“新老业态错位服务、融合发展,构建多样化、差异性出行服务体系”总体改革思路,并要求加强法制建设,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遵循《指导意见》顶层设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要求,两个部令在行业发展定位、司企利益分配以及驾驶员考试、注册、继续教育等方面进行了适应性修改。
遵守行
业
服
务规
范,保持
车
容
卫
生整
洁
、
仪
表整
洁
、
规
范着装、文明服
务
;
(二)随
车
携
带车辆营
运
证
、从
业资
格
证
和准
驾证
;
(三)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路
线
行
驶
;
(四)不得拒
载
乘客或者并客以及无正当理由中途将乘客移
交他人运送;
(五)不得在禁止停
车
路段停
车
待租或者
载
客;
(六)按照
规
定使用
顶
灯、
计
价器、空
车
待租
标
志等服
务设
施,
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
调
、音响等;
(七)在
飞
机
场
、
车
站等
营业
站
营
运
时
,
应
当在指定区域按序
排
队
,服从
调
度,不得离开
车辆
招
揽
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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