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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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出租车是每个城市的必备,作为公交车的补充,解决个人特殊化需求。地方车管所是主管部门。出租车从业人员必须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熟悉从业的最基本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从业人员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从事营运工作,必须童叟无欺,开车打计价表,不得漫天要价绕路等等事宜。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经2014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经营许可、运营服务、运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4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号)。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作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顶层设计,明确了出租汽车行业定位,提出了“新老业态错位服务、融合发展,构建多样化、差异性出行服务体系”总体改革思路,并要求加强法制建设,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遵循《指导意见》顶层设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要求,两个部令在行业发展定位、司企利益分配以及驾驶员考试、注册、继续教育等方面进行了适应性修改。

遵守行

务规

范,保持

生整

表整

范着装、文明服

(二)随

带车辆营

、从

业资

和准

驾证

(三)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路

线

(四)不得拒

乘客或者并客以及无正当理由中途将乘客移

交他人运送;

(五)不得在禁止停

路段停

待租或者

客;

(六)按照

定使用

灯、

价器、空

待租

志等服

务设

施,

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

、音响等;

(七)在

站等

营业

当在指定区域按序

,服从

度,不得离开

车辆

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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